防爆电气设备中的金属材质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它们通过机械火花点燃爆炸性气体-空气混合物的倾向。研究表明,这些金属的成分对其点燃可能性有很大影响。为防止在金属外壳中发生机械火花点燃,规定了具体的元素限制。爆炸性环境标准--一般设备要求--规定如下:
一级
在生产 RPL 级 MA 或 Mb 防爆电气设备时,外壳材质中铝、镁、钛和锆的成分质量不得超过 15%,钛、镁和锆的总质量百分比不得超过 7.5%。
二级
对于 II 类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外壳材质中关键元素的总质量百分比因防护等级而异:对于 EPLGa 设备,铝、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得超过 10%,其中镁、钛和锆的总含量不得超过 7.5%;对于 EPLGb 设备,镁和钛的总含量不得超过 7.5%;对于 EPLGc 设备,除了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符合 EPLGb 标准外,没有额外的具体要求。
三级
在制造 III 级防爆电气设备时,外壳材质中相关元素的总质量百分比要求也因防护等级而异:对于 EPLDa 设备,镁和钛的含量不得超过 7.5%;对于 EPLDb 设备,也有同样的限制;对于 EPLDc 设备,除了风扇、风扇罩和通风孔挡板符合 EPLDb 标准外,没有其他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