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防爆等級、溫度等級、防爆類型和適用區域標記是評估防爆電氣設備的必要因素。這些資訊用於描述防爆等級、設備可安全運作的溫度範圍、提供的防爆類型,以及設備適用的指定區域。
以 Ex demo IIC T6 GB 為例
EX
此符號表示電氣設備符合防爆標準中的一種或多種防爆類型;
根據 GB3836.1-2010 標準第 29 條概述的規格,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在其外部的顯眼位置標示明顯的 "Ex "標誌。此外,設備的銘牌必須顯示必要的防爆標誌以及驗證其安全性的認證號碼。
合規性。
Demb
防爆電氣設備所顯示的防爆類型決定了其設計的特定爆炸危險區域。
防爆類型
防爆類型 | 防爆型號標記 | 注意事項 |
---|---|---|
隔爆型 | d | |
增安型 | e | |
正壓型 | p | |
本安型 | ia | |
ib | ||
油浸型 | o | |
充砂型 | q | |
澆封型 | m | |
N 型 | n | 保護等級分為 MA 和 MB。 |
特殊類型 | s | 此分類包含 nA、nR 和 n 凹型。 |
註:本表展示了電氣設備的普遍防爆類型,呈現各種防爆方法的組合,形成混合防爆類型。
舉例來說,"Ex demb "標誌著電氣設備的混合防爆類型,結合了防爆、提高安全性和封裝方法。
易發生瓦斯爆炸危險區域的區域分類:
在爆炸性氣體和易燃蒸氣與空氣結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區域中,根據危險程度建立了三種區域分類:
0 區(簡稱 0 區):在正常情況下,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持續、頻繁或持續存在的地點。
1區(簡稱1區):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發生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地點。
2區(簡稱2區):在正常情況下預計不會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但在異常發生時才可能短暫出現的地點。
注意: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正常啟動、關機、運行和維護,而異常情況是指潛在的設備故障或故障。
無心之失。
有瓦斯爆炸危險的區域與其相對應的防爆類型之間的相關性。
氣體分類 | 最大測試安全間隙 MESG (mm) | 最低點火電流比率 MICR |
---|---|---|
IIA | MESG≥0.9 | MICR>0.8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IIC | 0.5≥MESG | 0.45>MICR |
注意:考慮到我國的具體情況,e-型(增安型)電氣設備的使用僅限於區域 1,允許:
在正常操作中不會產生火花、電弧或有害溫度的配線盒和接線盒,其本体可分為 d 或 m 型,配線部分則分為 e 型。
例如,BPC8765 LED 防爆平台燈的防爆指定為 Ex demb IIC T6 GB。光源隔間為隔爆型 (d),驅動電路部分為澆封型 (mb),接線隔間則以增安型 (e) 的防爆結構為特色。根據上述規格,此燈具可在 1 區使用。
II
防爆電氣裝置的設備類別決定其對特定爆炸性氣體環境的適用性。
防爆設備的定義是在特定條件下不會引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裝置。
因此,標有上述防爆標誌 (EX demb IIC) 的產品專門適用於所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但不包括煤礦和地下區域。
C
防爆電氣裝置的氣體群組決定其與特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相容性。
氣體群的定義:
在所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中,除煤礦和地下區域外(即適合 II 級電氣設備的環境),爆炸性氣體依據氣體混合物的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火電流比,可分為 A、B 和 C 三組。氣體分類和點火溫度取決於特定環境溫度和壓力條件下可燃氣體和空氣的濃度。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氣體群與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火電流比之間的關係:
氣體分類 | 最大測試安全間隙 MESG (mm) | 最低點火電流比率 MICR |
---|---|---|
IIA | MESG≥0.9 | MICR>0.8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IIC | 0.5≥MESG | 0.45>MICR |
註:左表顯示,爆炸性氣體安全間隙或最小電流比值越小,與爆炸性氣體相關的風險程度就越高。因此,對於防爆電氣裝置中更嚴格的氣體分類要求的需求日益增加。
通常與常見爆炸性氣體/物質相關的氣體群組:
氣體分類/溫度組別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IIA | 甲醛、甲苯、甲酯、乙炔、丙烷、丙酮、丙烯酸、苯、苯乙烯、一氧化碳、醋酸乙酯、醋酸、氯苯、醋酸甲酯、氯氣 | 甲醇、乙醇、乙苯、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環戊烷 | 戊烷、戊醇、己烷、乙醇、庚烷、辛烷、環己醇、松節油、石腦油、石油(包括汽油)、燃油、四氯戊醇 | 乙醛、三甲胺 | 亞硝酸乙酯 | |
IIB | 丙烯酯,二甲醚 | 丁二烯、環氧丙烷、乙烯 | 二甲醚、丙烯醛、碳化氫 | |||
IIC | 氫、水氣 | 乙炔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舉例說明: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應遵守不低於 IIC 級的氣體群規格。
如果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存在的物質是甲醛,則此環境的指定氣體群組歸類為 A 群組。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應至少符合 IIA 級氣體群組規格。不過,氣體群組等級為 IIB 或 IIC 的電氣設備也可在此環境中使用。
T6
分配給防爆電氣裝置的溫度組別決定了該裝置在燃點溫度方面與之相容的氣體環境。
溫度組別的定義如下: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溫度限制(稱為引燃溫度)定義了其可被引燃的溫度。因此,在這些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的表面溫度必須符合特定要求,即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燃點溫度。因此,根據其各自的最高表面溫度,將電氣設備分為 T1-T6 六個組別。
可燃物的燃點溫度 |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 T (℃) | 溫度組別 |
---|---|---|
t>450 | 450 | T1 |
450≥t>300 | 300 | T2 |
300≥t>200 | 200 | T3 |
200≥t>135 | 135 | T4 |
135≥t>100 | 100 | T5 |
100≥t>85 | 85 | T6 |
根據左表提供的資訊,可燃物質的引燃溫度與防爆電氣裝置的相應溫度組別要求之間存在明確的關係。具體來說,隨著燃點溫度的降低,對於電氣裝置溫度組別的要求也會提高。
溫度分類與常見的爆炸性氣體/物質相關:
氣體分類/溫度組別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IIA | 甲醛、甲苯、甲酯、乙炔、丙烷、丙酮、丙烯酸、苯、苯乙烯、一氧化碳、醋酸乙酯、醋酸、氯苯、醋酸甲酯、氯氣 | 甲醇、乙醇、乙苯、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環戊烷 | 戊烷、戊醇、己烷、乙醇、庚烷、辛烷、環己醇、松節油、石腦油、石油(包括汽油)、燃油、四氯戊醇 | 乙醛、三甲胺 | 亞硝酸乙酯 | |
IIB | 丙烯酯,二甲醚 | 丁二烯、環氧丙烷、乙烯 | 二甲醚、丙烯醛、碳化氫 | |||
IIC | 氫、水氣 | 乙炔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注意:上表中提供的信息僅供參考。請參閱 GB3836 中列出的詳細要求,以獲得準確的應用。
例如:如果二硫化碳是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危險物質,它對應於溫度組別 T5。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應為 T5 或更高。同樣地,如果甲醛是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危險物質,它對應於溫度群組 T2。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應為 T2 或更高。值得一提的是,溫度組別為 T3 或 T4 的電氣設備也可在此環境中使用。
GB
設備防護等級表示防爆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表示設備的安全等級。
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防護等級定義見 GB3836.1-2010 第 3.18.3、3.18.4 和 3.18.5 節。
3.18.3
Ga Level EPL Ga
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具有「高」防護等級,可確保在正常操作、預期故障或特殊故障時不會成為火源。
3.18.4
Gb 級 EPL Gb
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具有 「高 」防護等級,可保證在正常操作或預期故障情況下不會成為火源。
3.18.5
Gc 級 EPL Gc
擬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表現出 「一般 」防護等級,在正常操作時不會成為火源。也可實施補充保護措施,以確保在預期會經常出現火源的情況下,例如照明裝置故障時,不會有效引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