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防爆等級、溫度類別、防爆類型及適用區域標示,是評估防爆電氣設備時不可或缺的關鍵因素。這些資訊用於說明設備的防爆保護等級、可安全運作的溫度範圍、所採用的防爆類型,以及設備適用的指定區域。
以 Ex demo IIC T6 GB 為例
EX
此符號表示該電氣設備符合防爆標準中的一種或多種防爆類型;
根據 GB3836.1-2010 標準第 29 條所載之規範,防爆電氣設備必須在其外殼的顯眼位置標示醒目的「Ex」標記。 此外,設備的名牌上必須標示必要的防爆標誌,並附上證明其符合規範的認證編號。
合規。
登布
防爆電氣設備所標示的防爆類型,決定了其設計適用於哪一類特定的爆炸危險區域。
防爆型
| 防爆型 | 防爆標示 | 註 |
|---|---|---|
| 防爆型 | d | |
| 增強安全型 | e | |
| 正壓式 | p | |
| 本質安全型 | ia | |
| ib | ||
| 油浸式 | o | |
| 填砂模具 | q | |
| 封裝類型 | m | |
| N型 | n | 防護等級分為 MA 和 MB 兩類。 |
| 特殊類型 | s | 該分類涵蓋 nA、nR 及 n-凹型三種類型 |
註:本表列出了電氣設備中常見的防爆類型,並呈現了將各種防爆方法結合而成的混合型防爆類型。
舉例來說,「Ex demb」這項標示代表一種混合型防爆類型的電氣設備,結合了防爆、增強安全及封裝等防護方式。
氣體爆炸危險區域的分區分類:
在爆炸性氣體與易燃蒸氣與空氣混合形成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區域中,依據危險程度劃分為以下三種區域類別:
0 區(簡稱 0 區):在正常情況下,持續、頻繁或長期存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第 1 區(以下簡稱「第 1 區」):在正常情況下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
第 2 區(以下簡稱「第 2 區」):指在正常情況下預期不會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場所,但可能僅在異常情況發生時短暫出現。
註:所謂「正常情況」,是指設備的常規啟動、關機、運作及維護;而「異常情況」則指設備可能發生的故障或
無心之舉。
氣體爆炸風險區域與其對應的防爆類型之間的關聯性。
| 氣體分類 | 最大測試安全間隙 MESG(毫米) | 最小點火電流比(MICR) |
|---|---|---|
| IIA | MESG≥0.9 | MICR>0.8 |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 IIC | 0.5≥MESG | 0.45>MICR |
註:鑒於我國的具體情況,e 型(安全性提升)電氣設備的使用僅限於 1 區,允許:
在正常運作期間不會產生火花、電弧或危險溫度之接線盒及接線箱,其本體分類為 d 型或 m 型,而接線部分則分類為 e 型。
舉例來說,BPC8765 LED 防爆平台燈的防爆標誌為 Ex demb IIC T6 GB。 其光源腔室採用防爆型 (d),驅動電路部分採用封裝型 (mb),而接線腔室則具備防爆結構的增強安全型 (e)。根據上述規格,此燈具可應用於 1 區。
II
防爆電氣設備的設備類別,決定了其是否適用於特定的爆炸性氣體環境。
防爆設備的定義是指在特定條件下,不會引燃周圍爆炸性環境的電氣裝置。

因此,標有前述防爆標誌(EX demb IIC)的產品,僅適用於所有易燃易爆氣體環境,但煤礦及地下區域除外。
C
防爆電氣設備的氣體類別,決定了其與特定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相容性。
「氣體組」的定義:
在所有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煤礦及地下區域除外,即適合使用 II 類電氣設備的環境),爆炸性氣體會根據氣體混合物的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火電流比,分為 A、B 和 C 三個組別。 氣體分組與點火溫度取決於特定環境溫度和壓力條件下,可燃氣體與空氣的濃度。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氣體組別,以及最大實驗安全間隙或最小點火電流比之間的關係:
| 氣體分類 | 最大測試安全間隙 MESG(毫米) | 最小點火電流比(MICR) |
|---|---|---|
| IIA | MESG≥0.9 | MICR>0.8 |
| IIB | 0.9>MESG>0.5 | 0.8≥MICR≥0.45 |
| IIC | 0.5≥MESG | 0.45>MICR |
註:左側表格顯示,爆炸性氣體的安全間隙或最小電流比數值越小,與爆炸性氣體相關的風險程度就越高。因此,防爆電氣設備對氣體分組要求需更加嚴格。
通常與常見爆炸性氣體/物質相關的氣體類別:
| 氣體分類/溫度組別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 IIA | 甲醛、甲苯、甲酯、乙炔、丙烷、丙酮、丙烯酸、苯、苯乙烯、一氧化碳、乙酸乙酯、乙酸、氯苯、乙酸甲酯、氯 | 甲醇、乙醇、乙基苯、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環戊烷 | 戊烷、戊醇、己烷、乙醇、庚烷、辛烷、環己醇、松節油、石腦油、石油(包括汽油)、燃料油、四氯戊醇 | 乙醛、三甲胺 | 亞硝酸乙酯 | |
| IIB | 丙烯酯、二甲醚 | 丁二烯、環氧丙烷、乙烯 | 二甲醚、丙烯醛、碳化氫 | |||
| IIC | 氫氣、水氣 | 乙炔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範例:若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存在的危險物質為氫氣或乙炔,則該環境所屬的氣體組別歸類為 C 組。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不低於 IIC 級的氣體組別規範。
若爆炸性氣體環境中存在的物質為甲醛,則該環境所指定的氣體組別歸類為 A 組。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應符合至少 IIA 級的氣體組別規範。然而,氣體組別等級為 IIB 或 IIC 的電氣設備亦可在此環境中使用。
T6
分配給防爆電氣設備的溫度組別,決定了該設備在點火溫度方面所能適應的氣體環境。
溫度分組的定義如下:
爆炸性氣體混合物存在所謂的「點火溫度」限制,用以界定其可被點燃的溫度。因此,針對在這些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有特定的表面溫度規範,要求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不得超過點火溫度。 據此,電氣設備會根據其各自的最高表面溫度,分為 T1 至 T6 六個組別。
| 可燃材料的點火溫度 | 設備的最高表面溫度 T (°C) | 溫度等級 |
|---|---|---|
| t>450 | 450 | T1 |
| 450≥t>300 | 300 | T2 |
| 300≥t>200 | 200 | T3 |
| 200≥t>135 | 135 | T4 |
| 135≥t>100 | 100 | T5 |
| 100≥t>85 | 85 | T6 |
根據左側表格所提供的資訊,可以觀察到可燃物質的點火溫度與防爆電氣設備的相應溫度組別要求之間存在明確的關聯。具體而言,隨著點火溫度降低,對電氣設備溫度組別的要求便會提高。
溫度分類與常見的爆炸性氣體/物質相關:
| 氣體分類/溫度組別 | T1 | T2 | T3 | T4 | T5 | T6 |
|---|---|---|---|---|---|---|
| IIA | 甲醛、甲苯、甲酯、乙炔、丙烷、丙酮、丙烯酸、苯、苯乙烯、一氧化碳、乙酸乙酯、乙酸、氯苯、乙酸甲酯、氯 | 甲醇、乙醇、乙基苯、丙醇、丙烯、丁醇、乙酸丁酯、乙酸戊酯、環戊烷 | 戊烷、戊醇、己烷、乙醇、庚烷、辛烷、環己醇、松節油、石腦油、石油(包括汽油)、燃料油、四氯戊醇 | 乙醛、三甲胺 | 亞硝酸乙酯 | |
| IIB | 丙烯酯、二甲醚 | 丁二烯、環氧丙烷、乙烯 | 二甲醚、丙烯醛、碳化氫 | |||
| IIC | 氫氣、水氣 | 乙炔 | 二硫化碳 | 硝酸乙酯 |
註:上表所列資訊僅供參考。如需準確應用,請參閱 GB3836 中所載之詳細要求。
範例:若二硫化碳是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危險物質,則其對應的溫度組別為 T5。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其溫度組別應為 T5 或更高。 同樣地,若爆炸性氣體環境中的危險物質為甲醛,則對應的溫度組別為 T2。因此,在此環境中使用的電氣設備,其溫度組別應為 T2 或更高。值得一提的是,溫度組別為 T3 或 T4 的電氣設備亦可在此環境中使用。
GB
設備防護等級代表防爆電氣設備的防護等級,用以表示該設備的安全等級。
GB3836.1-2010 第 3.18.3、3.18.4 及 3.18.5 節中,載明了爆炸性氣體環境下設備防護等級的定義。
3.18.3
Ga 級別 EPL Ga
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具備「高」級別的防護等級,可確保其在正常運作、預期故障或異常失靈時,均不會成為點火源。
3.18.4
Gb 級 EPL Gb
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具備「高」級別的防護等級,可確保其在正常運作或預期故障狀況下,均不會成為點火源。
3.18.5
Gc 級別 EPL Gc
此類適用於爆炸性氣體環境的設備具備「一般」防護等級,在正常運作期間不會成為點火源。此外,亦可採取補充防護措施,以確保在預期會頻繁出現點火源的情況下(例如照明裝置發生故障時),該設備不會實際引發點火。
